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