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10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如均已死亡,則應通知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之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檢附切結書;如已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