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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