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1074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民國95年1月13日送監執行,於96年11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6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243號函、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