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96號原告 吳宏安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 巫明樺
巫文傑 上列二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住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
二十被告 彭水吉 住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三六號七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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