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介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一二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一00年度聲沒字第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袋(驗餘淨重零點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介白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六號),惟被告為警查獲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點一六四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00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一00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一袋(淨重0點一六六公克,驗餘淨重0點一六四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五0五七號毒品鑑定書一紙附卷可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一二號卷第七十三頁參照),足認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