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覃學嬌 被告 林士丕
黃瀚毅 陳昀曦 莊麟 (原名 莊騏緯
周洧增 施皓文 黃宥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林士丕、黃瀚毅、陳昀曦、莊麟、周洧增、施皓文、黃宥森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士丕、黃瀚毅、陳昀曦、莊麟、周洧增、施皓文、黃宥森被訴對原告為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判決諭知上開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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