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33號聲請人 陳清裕 相對人 蘇秀霖
陳清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張運弘 律師為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蘇秀霖、陳清華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
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65條所明定。
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蘇秀霖、陳清華,均為無意思能力
之人,有東元綜合醫院101年4月10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0
A號函、101年4月11日東秘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各1份在卷足憑,是應受監護宣告人蘇秀霖、陳清華均為無意思能力之人,依前開家事事件法第165條之規定,有程序能力,且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