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8號聲請人 趙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秀吉 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狀更正附表二編號1之利息起算日(查票據號碼WG0000000到期日100年3月5日在發票日100年3月7日之前,視為未載到期日)
二、嗣後遞狀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