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 李許阿香 即被告上訴人 李俊義 即被告上訴人 李彥祥 即被告上訴人 李俊傑 即被告上訴人 李俊琦 即被告上訴人 李俊斌 即被告7樓上訴人 李俊德 即被告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溫枝發 以上當事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7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公告現值乘以面積:106000×(144.21+0.86)=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10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