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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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0號原告 陳金芳 被告 胡逸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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