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玉崙選任辯護人王培欣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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