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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