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04號聲請人乙○○
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或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
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泛稱渠等父母離婚後即與母親同住,父親從未負起養育之責,且渠等胞兄從母姓,渠等與胞兄不同姓氏恐日後不便云云,惟並未提出其姓氏對伊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