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0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吳玗璇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108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8月10日下午5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佳佩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
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
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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