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林彥甫
被 告 彭秀英
曾凡梅
彭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
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查原告起訴
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
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506,783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38,000元×面積786㎡×原告
代位請求持分8/12188)+(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價值:公告現值38,000元×面積716㎡×原告請求持分8/12188
)+(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60,230
元×面積9,444㎡×原告請求持分8/12188)+(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價值:公告現值38,000元×面積800㎡×原
告請求持分8/12188)+(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
值:公告現值44,840元×面積998㎡×原告請求持分8/12188)
+(高雄市○○區○○段○○○○○○號價值:課稅現值139,900元
×原告代位請求持分1/3)=19,605元+17,859元+373,359元
+19,954元+29,373元+46,633元=506,78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0元外
,尚應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