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黃育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育鈴非借據之當事人,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