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請求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