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 唐渝翔 即乙○選任辯護人 陳慶祥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以右揭案號判決後,茲發現該判決書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最後一行「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其檢察官丙○○部分書寫有誤,應更正為「李榮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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