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卅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