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毛雪傑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被告林瑞華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 律師被告 陳世騰 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 律師被告 李寶貞
簡冠鈴 陳福利 陳文榮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 王接盛 選任辯護人 周安琦 律師被告 黃道崇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論罪理由」㈤內最後一行關於「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應更正為「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論罪理由」㈤內最後一行關於「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顯係「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斷」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