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潘昭宇 訴訟代理人王健律師被告 徐新傑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徐昌榮 余韋珍 上列被告徐新傑、徐昌榮、余韋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87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羅惠雯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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