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 李炯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高文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具狀追加被繼承人 李慶隆 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正確應繼分比例,併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規定。而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被告盜領父親過世後遺留農會、郵局存款。請求法院應繼承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事實理由欄則記載:「被告偽造文書、盜領父親之農會、郵局存款,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規定。」等語,依上開內容,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非具體明確,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欲請求判決之標的及其範圍為何。
三、如原告欲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李慶隆之遺產,因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本院自有定期命補正全體繼承人資料暨追加為被告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