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98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該判決已於98年7月30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遲至98年8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與其上本院所蓋收文戳章可證,是本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被告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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