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另,本票票號TH0000000未載到期日,須於提示日之後始得請求利息)。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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