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財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六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八月三日止,連續涉犯刑法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