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聲沒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叄拾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六號被告 陳進財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三十五公克),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足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除應沒收銷燬外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沈君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