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蕭重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退輔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
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
補正相對人正式名稱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