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被告因99年度簡字第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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