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王睿謙
王崇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柳鶯 、 陳伊寬 、 陳羿 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6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