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順足 、 張雨涵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蘇順足之債權人,相對人蘇
順足惟恐遭聲請人追索,將其購置之臺南市○○區○○段○○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張雨
涵名下,相對人張雨涵當時年紀尚輕,應無資力購置系爭不
動產,相對人此舉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張雨涵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
登記於相對人蘇順足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項主張相對人就
系爭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關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
復登記為相對人 楊金珠 所有,其主張內容包含確認相對人間
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確認訴訟性質,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
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