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吳涵晴 律師被告 林立中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黃博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黃司熒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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