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琦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文琦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當場以『不像樣的警察』」應更正為「當場以『不成樣的警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文琦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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