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號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因107年度建更一字第2、3號給付工程開發費用、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8,180,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48,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