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860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北松機電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應送達
被 告 乙○○原名 林麗芬
應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十四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楊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