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6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164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零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並按每月新臺幣壹仟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持用原告所核發之萬世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即1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
付,除應依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外,若應繳總金
額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上者,每月收取1,000元之違
約金;另被告於94年7月28日向原告申請立可貸通信貸款,
金額為200,000元,經原告將上開金額核撥予被告使用,被
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攤還本金及利息,共分36期攤還,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
1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94年
11月尚積欠原告348,072元(含消費款79,047元、預借現金
56,000元、通信貸款195,566元、手續費1,550元、已到期之
利息13,909及違約金2,000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
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歸戶基本資
料查詢表、約定條款影本、立可貸通信貸款契約暨約定條款
、消費繳息總查詢及消費記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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