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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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甲○○
送達代收人 簡旭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16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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