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35號上訴人甲○○
乙○丙○○庚○○戊○○己○○丁○○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因96年度重訴字第163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系爭土地於被上訴人聲請調解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黃明發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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