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於民國98年1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朱敏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