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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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侵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洋夫
選任辯護人陳文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