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方柏皓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被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陳永枋
被 告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何佩玲為被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
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被告君
臨天下管委會)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12月22日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14人,並於109年2月1
日推舉何佩玲為主任委員,有卷附嘉義縣中埔鄉公所109年
9月8日函及檢附之被告君臨天下管委會109年7月20日申
請報備資料可稽。然本件迄未據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
依職權命何佩玲為被告君臨天下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