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家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家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