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戊○
己○○庚○○丙○○丁○○辛○○乙○○共同 梁智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甲○○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段○○段○○○○○○○號上未保存登記建物遷讓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