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司聲字第1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曾淑惠
相對人 莊瓊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瓊花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附件所示之回饋金催告函通知相對人,依相對人(大陸人士)於法律扶助申請書留存之地址即澎湖縣○○市○○街0巷0號1樓寄送信件,遭郵務機構將信件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招領逾期」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回饋金審查決定通知書、回饋金催告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囑託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查訪相對人是否居住澎湖縣○○市○○街0巷0號,
業經該分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分局回函附卷可查。故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