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7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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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7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孫志賢
鞠致東
被 告 劉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2月13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
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在民國109年4月26日無照駕駛原告承保
MTG-6672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
河北一路口時與訴外人 林素瑛 發生碰撞致其受有體傷,原告
已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賠付新臺幣(下同)8,855元,爰
代位請求被告賠償之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理賠計算書、強制
險給付明細表、診斷證明書、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業
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事故相關資料在卷,堪信為真實,故原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請求被告給付8,855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