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118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五
年九月十一日警礁刑秩字第0九五00一六四三七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
(二)地點:宜蘭縣○○鄉○○路○○○號天然旅社二0七房。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一千
五百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郭明達周讚斌 之證言。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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