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莊國良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零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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