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5年度宜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宜秩字第119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五
年九月十六日警蘭偵字第0九五00一九一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一時四十分。
(二)地點:宜蘭縣宜蘭市○○街○○○巷○號。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五百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王富田王永坤 之證言。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林俊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