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小字第3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30號5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羅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