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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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定安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定安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立山